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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音乐学院2019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音乐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高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院校全称:浙江音乐学院。
第四条高校国家标准代码:14535
第五条学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尹哲路1号,邮政编码310024。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高校。
第八条学制:根据招生模式和专业招收方向的不同,可分为两年制、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九条毕业证书: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学年内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浙江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浙江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经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
第十条学院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和生源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的招生政策,审查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各类本科招生工作安排;负责各类全日制本科招生考试和招生工作,制定和印制各类年度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招生简章和招生章程,组织开展各类全日制本科招生宣传、考试、招生和新生复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应成立本科招生学科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院招生的各个方面。学院纪委要对本科招生进行监督和再监督,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面向国家计划招生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科学、编导、表演、艺术、科技八个本科专业,共564人。没有为所有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浙江省拟采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招收舞蹈表演与表演专业本科学生48名。录取原则按《浙江音乐学院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规定》执行。
在浙江省高职院校选调应届毕业生,招收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表演类本科专业30名。录取原则按照2019年《浙江音乐学院招生简章》执行。
面向港澳台地区,拟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表演等10个本科专业。录取原则按浙江音乐学院2019年本科港澳台招生简章执行。
招收国际学生的本科专业有四个: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招生计划单列,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19年本科留学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招生总计划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部分专业或招生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调剂到生源充足的其他专业或招生方向。
第五章准入原则
第十六条我院所有招生专业均开设文理科。选修科目无要求,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外语联考不限任何语言。新生入学后,英语是学院公共外语必修课的教学语言。
第十七条对于非浙江籍考生,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我院在省级专业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专业校考。考生所报专业(招考方向)属于省级专业统考的,考生须取得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应专业证书或资格证书。对于省统考中未涉及或未要求的专业(招考方向),考生可直接参加专业校考。要求所有考生按照省级招生部门的要求报名参加省级艺术高考。具体政策和办法请考生咨询所在省份招生部门。考生不符合省级专业考试要求,造成我院专业考试成绩无效,影响录取等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在国家招生政策的指导下,我院设有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编导(师范)、表演(音乐剧)、艺术、科技八个本科专业(招生方向),参照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自主划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所有招生专业都没有单一的文化课学科分数线。
第十九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校考和全国高考,其专业校考成绩必须合格。
(一)报考我院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编导与表演(音乐剧)专业(招考方向)并取得我院专业校考合格证书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其专业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招生计划进行选拔。
校考成绩相同的考生:音乐表演专业按视唱练耳和乐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作曲技术与理论专业按《歌曲创作》、《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舞蹈专业按“作品表演”(复试)和“专业技能与技能组合测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编导专业按命题编导和舞蹈即兴(复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表演(音乐剧)专业按声乐演唱(复试)、舞蹈表演(复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报考我院音乐学(师范)、音乐学(乐理)、舞蹈(师范)、艺术与科技(招聘方向)专业并取得我院专业校考合格证书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其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 100) × 70 +(高考文化成绩÷文化满分)× 30
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音乐学专业按专业校考成绩、视唱练耳成绩、乐理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舞蹈(师范)专业按专业校考、作品表演(复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艺术类、技术类专业根据专业校考、新媒体艺术作品分析、视唱练耳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考生填报的志愿必须与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专业或招聘方向一致。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考生按“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法提前录取到艺术类第一批专业,其他招生专业录取到艺术类第一批专业;非浙江省考生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六章收费和补贴政策
第二十二条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音乐表演专业每生每学年10350元;音乐、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科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科技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
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600元。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优秀奖学金和个人奖学金。参加专业戏曲演出和招收越剧演员的学生每年可享受学院的专项奖学金。
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我院将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在审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或者学生身心条件不适合在校学习的,按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如遇教育部或部分省份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及其他省份的相关政策为准,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在官网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招生热线:0571-89808080
监督电话:0571-89808200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音乐学院2019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音乐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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