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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贸职业学院提前招生简章,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介

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23-03-25点击量: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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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工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9年普通高校(高职)招生。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招生工作,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名称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部代码:12791,浙江招生代码:0044),办学层次为专科(高职)。学院是全国优秀高职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全国技能人才培养杰出贡献者、教育部创新创业学院50强、教育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学院、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高职教育优质建设学校,四年制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试点院校。

第五条学院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现拥有鹿城区府东路校区和瓯江口校区(在建)。校园占地1100多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价值超过1.5亿元,图书馆藏书86.56万册。拥有完善的现代化教育教学设施和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学院以育人满意为宗旨,始终践行“远大气、精实业、诚贸易”的校训精神,坚持“协同创新、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整合城市资源,构建“学院+园区+城市”的协同育人平台。学院立足温州,面向浙江,辐射全国,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创业型高校建设,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创业素质,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高等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资格。在校学生经过学院学习和考核,各方面达到培养要求,将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

第七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八条高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整个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学院招生计划是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制定的。实际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计划报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在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根据我国教育部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教育考试院监督”的招生制度,招生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加分。

第十三条外语不限(大学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十四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无专业附加测试要求。

第十六条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符合《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拒绝录取学生”条款的考生,将被拒绝录取。身体残疾的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十七条对于浙江考生:按“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平行志愿不满足的,录取为志愿考生。根据浙江考试院提供的投档名单按本段(批次)比例录取。根据学院专业培养目标,明确公布选修科目范围(部分专业不限选修科目)。考生只要有一门选修科目在学院的选修科目范围内,就可以报考本专业。

第十八条对于外省考生,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也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贫困学生资助制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高校奖学金、高校奖学金,落实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企业助学基金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学生本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学院的相关要求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审核通过后,他们可以从被录取的专业转到新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调整招生计划的,由学院向计划部门和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院联系方式: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717号(邮编:325003)

联系电话:0577-88321500,88313369。

传真:0577-88313369

招生监督电话:0577-88105228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招生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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